律师称原作者收回新花千骨授权胜率低
近日,有媒体爆料称原作者江晨舟(笔名:Fresh果果)准备收回对晨之科(《新花千骨》手游发行商)的授权,并已诉至法院。对此,晨之科作出回应称,在与乐多数码(《新花千骨》手游研发商)签订《新花千骨》游戏代理发行协议时,对江晨舟与乐多数码签订的授权合同进行了审核,乐多数码依法、依约取得了原著的手游改编权,且不会接受Fresh果果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请求。
图为乐多数码代表发出的律师函
资料显示,双方在2010年签订了手游改编授权协议,2015年4月27日,Fresh果果要求单方解除“仙侠奇缘之花千骨”手游改编权协议的要求。同年5月6日,乐多数码回函表示,不同意其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求。5月18日,Fresh果果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并被法院受理。
乐多数码于5月19日发出律师函表示,改编后的游戏著作权归乐多数码公司所有,无论江晨舟单方解除合同是否成立,乐多数码公司均有权对游戏进行运营;乐多数码可以使用游戏进行营利活动,无需向江晨舟支付费用,江以“不能获取游戏运营收益分成”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违背了原协议约定;江晨舟不具备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条件,单方解除“仙侠奇缘之花千骨”手游改编权授权协议的行为无效。
目前双方各执一词,诺成游戏法创始人朱骏超律师对速途网表示,根据乐多数码提供的合同原件及双方来往律师函,版权方以重大误解、显示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请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版权方以乐多数码篡改故事情节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胜诉可能性很低。
以下为朱骏超律师回复速途网全文:
根据乐多数码提供的合同原件及双方来往律师函,版权方江晨舟现在是以重大误解及乐多数码篡改故事情节为由要求收回版权,本律师认为:
一、版权方以重大误解、显示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请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从实体上来说,版权方提出的游戏盈利分成、授权改编期限、授权区域、手机终端类型等问题很难达到《合同法》所规定的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程度。首先就盈利分成来说,合同明确约定乐多数码改编的游戏盈利后,无须向版权方支付任何费用,乐多数码只须支付授权改编使用费,因此双方对于版权方不收取盈利分成是确定且没有任何争议的,而且“全部版权金无分成”的形式也是IP收购常见类型之一,因此版权方如今以没约定盈利分成作为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理由,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另外,合同未约定授权改编期限、授权区域、手机终端类型等均是合同细节问题,无法达到《合同法》所规定的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程度,无法达到需要通过撤销合同来平衡双方利益的程度。
从程序上来说,版权方以重大误解、显示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的法律规定时限是一年。双方签署合同的时间是2010年2月1日,因此版权方最晚应在2011年1月31日前行使合同撤销权,超过期限法律不再支持版权方的撤销诉请,因此从程序上来说,版权方的该项诉请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二、版权方以乐多数码篡改故事情节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胜诉可能性很低。
版权方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必须达到以下两个条件并承担举证责任。
1、版权方必须证明乐多数码恶意篡改故事情节。鉴于双方签订的是手机游戏授权改编合同,因此乐多数码可以对《仙侠奇缘之花千骨》小说的情节进行相应改编以符合游戏的实际需要,只要这种改编没有达到严重影响小说整体内容的程度,一般很难会被认定为恶意篡改,而且法官从主观上很难去认定恶意篡改,基于审慎的裁判原则,也会一定程度上降低版权方的胜诉可能性。
2、版权方必须证明篡改情节导致版权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版权方要达到这种证明目的是非常艰难的,从法律实务来说,以此种理由解除合同是最有难度的,也是风险性最高的,胜诉可能性也不高。
因此,本律师认为此案对于版权方来说胜诉可能性不大,风险比较高。
以下为晨之科声明原文:
关于我司代理发行的《新花千骨》游戏的严正声明
致广大渠道、媒体、玩家及所有关心爱护晨之科的朋友:
昨日,由我司代理发行、由乐多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多数码”)研发的游戏《新花千骨》上线内测。同日,网络即出现了有关我司代理的游戏《新花千骨》遭原著作者江晨舟(笔名“Fresh果果”)起诉的报道。更有甚者,有关媒体妄加评议,别有用心地质疑《新花千骨》的版权。
对上述报道,我司特严正声明如下:
第一,在与乐多数码签订《新花千骨》游戏代理发行协议时,我司对江晨舟与乐多数码签订的授权合同进行了审核,乐多数码已依法、依约取得了原著的手机游戏改编权。
第二,乐多数码在接到江晨舟单方要求解除并收回游戏改编权的律师函及法院受理通知书之后,第一时间与我司进行沟通,表明不会接受对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请求,并表示会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为此,我司特意咨询了专业的法律意见并获知,在江晨舟与乐多数码并未协议解约的情况下,在不具备任何法定或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的情况下,授权合同将不会因江晨舟提起的解约之诉而被法院判定解除。
第三,我们保留对有关媒体的不实报道或不当言论进行法律追究的权利。
在此,我司还要对有关媒体提出以下公开七问:
第一,法院向江晨舟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有关媒体是如何获得?
第二,我司并非江晨舟提起诉讼的参与方,而整篇报道的矛头却直指我司(处心积虑地将文字叙述成“发律师函至晨之科代理产品的研发方”),有关媒体这一做法是否合适?
第三,作者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恰恰证明了这份合同的有效性,有关媒体对此竟毫无判断能力?
第四,在法院并未作出终局裁判的情况下进行恶意评论,使相关公众认为我司发行的该款游戏版权存在问题,有关媒体这一做法是否合适?
第五,将《受理通知书》公之于世,并以偏颇的语言暗示我司发行的该款游戏版权存在问题,有关媒体这一做法是否合适?
第六,报道中提到“根据本文记者调查……”等,姑且不论是否具有采编许可,是“真记者”还是“假记者”,在从未试图与我司取得联系并了解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就向不特定公众推送所谓的调查、报道,有关媒体的这一做法是否合适?
第七,江晨舟单方面要求解除与乐多数码的授权合同,有关媒体是否了解背后的商业逻辑?如果不了解,为何草率报道、任性发稿?如果已了解,又为何隐而不报、言辞偏颇?
在此,我司诚邀所有专业、公正的媒体机构前来交流,我们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媒体朋友介绍我们所知道的有关授权的来龙去脉。但是,对已经冒然实施相关报道的媒体机构,我们要求你们先行解释你们新闻采访、刊发的合法性、公正性、专业性,在我们对你们恢复信任之后,我们仍愿意向你们介绍情况。
苏轼有云:“天下有大勇者,猝然临之而不惊,无故加之而不怒;此其所挟持者甚大,而其志甚远也。”晨之科将以此自勉,在充满荆棘的道路上坚定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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