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伤路人法院判狗主赔偿近4000元并道歉
发布时间:2021-01-07 13: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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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盘根厂家
海峡网6月17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施建华)2014年11月17日,陈某某(男,1964年生)在福州鼓山盘山公路上锻炼时,被男子谢某某饲养的加纳利犬咬伤。
随后陈某某向晋安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谢某某赔偿陈某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968.2元,并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一审后,原告陈某某认为赔偿金额过低,向福州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福州市中院驳回陈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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